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宗教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在本省宗教院校任教或者讲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