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传播和组织邪教;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诈骗钱财;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煽动、胁迫信教公民参与非法集会、游行,扰乱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秩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