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布道、散发宗教宣传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