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信仰宗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