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接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给予的生活费用,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