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和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