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九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执业许可证;其从业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