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人才培养第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社会需求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设置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教育体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