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社会需求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设置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