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