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暴力、色情、凶杀等诱发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