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校门周围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或者流动销售商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