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