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在国家级和省级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9层以下(含9层)并且基础开挖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计划、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审查建筑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