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遗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