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保护区所在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局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