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和拍摄等活动,但未提交活动成果有关副本的;

(三)外国人进入保护区,接待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手续的;

(四)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毁坏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