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和拍摄等活动,但未提交活动成果有关副本的;(三)外国人进入保护区,接待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手续的;(四)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毁坏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