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保护区管理局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