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砍伐林木、破坏植被、挖沙取土、开垦烧荒、开矿、狩猎、放牧、葬坟,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线标志、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