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由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组织和管理。

在保护区兴建旅游设施和开设旅游景点的方案,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