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的文字翻译,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核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6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