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正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持监管机关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