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条已修改外省文物拍卖企业来本省举办文物拍卖活动,应当在拍卖活动开始七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复印件;(二)拍卖文物清册;(三)拍卖企业所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对本次拍卖活动的审核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