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