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每个家长都要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以身作则,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时,不袒护、不包庇。

各单位要教育、督促所属干部、职工做好子女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