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第三十条已废止每个家长都要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以身作则,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时,不袒护、不包庇。各单位要教育、督促所属干部、职工做好子女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