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待业人员、无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由所在镇、街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