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群众治安联防队伍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

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和居民户收取治安联防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治安联防费必须严格管理,用于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