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厂矿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和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