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