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十六条已废止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单位的住宅大楼、大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建立专人看护制,并接受所在街道的检查、指导。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