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一)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五)哄抢、私分、藏匿国有文物的;(六)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开荒、深翻土地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