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和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