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和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