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公安、房管、园林、林业、宗教、旅游、交通(公路)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