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公安、房管、园林、林业、宗教、旅游、交通(公路)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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