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拆除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