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机关、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主要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单位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国有事业单位性质改变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的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