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应模范执行本条例。

第六十五 属自治县管辖的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学校等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须冠以“乳源瑶族自治县”全称。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