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的地区,但不得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的3%。自治县在自主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的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