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加强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管理,禁止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自治县加大投入,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加快林种结构调整。鼓励各种经济组织或个人发展林业,扩大非公有制造林规模。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