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指导下,研究、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制订中长期规划依法听取意见时,自治县应当根据本县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