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