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有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报酬。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