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行为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不负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