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第四章规定,不按期申请登记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日,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其按照登记费千分之三加收逾期登记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