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撤销或者收缴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两款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