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施工、堆放、碰撞或者其他行为致使房屋受损,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被损坏的房屋,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