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私有危险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加固翻修时,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协议合资加固翻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可以折抵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私有危房拆除改建后,房屋所有人可以按照新建房屋的租金标准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