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五章 租赁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逾期不提供出租房屋的;(二)擅自提高租金的;(三)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维修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