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房屋可以依法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利用房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