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屋权利人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