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让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